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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 告 張迪雅

張原溥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4,500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