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 告 陳照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109司執全274號扣押命令送達被告時,第三人黃石城對被告之新臺幣(下同)58萬元存款債權存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