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71號原 告 陳福泰
高閤澤莊永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欣燕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屋頂平台違建,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拆除之屋頂平台違建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正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所占用屋頂平台面積,同時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