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 告 莊起鳴
莊起翔李秀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複 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被 告 樂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愷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董事身4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件原告3人分別起訴確認與被告間董事或監察人關係不存在,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各為165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