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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83號原 告 嘉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鴻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83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103.54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75折算新臺幣為15萬1,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