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96號原 告 藍葦倫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96年度房稅執字第38338號等執行事件拍賣程序成立之買賣契約無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執行事件之拍定金額為斷,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2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