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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97號原 告 首億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鼎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龍財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