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 告 楊振言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宏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