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邱炳南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宏間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