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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 告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令軒被 告 張綱維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綱維間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保管之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公司印鑑章為公司營業行為必備之生財器具,其表彰之經濟利益,無以計價,其訴訟標的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