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 告 池佩臻被 告 池宗宏
林美悅
洪麗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房屋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4,900元,業據原告陳報在卷(見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391號卷第8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薛嘉珩法 官 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