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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劉韋利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欣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弘欣公司)、沈永貴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駁回被告之異議聲明,准許查扣被告弘欣公司其他所屬股東之出資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及准許查扣被告弘欣公司每日營業收入2/3款額以清償被告債務。又依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共為2,026,500元,則原告請求查扣之總額應為2,026,500元,本件即以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