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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權彞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清償檢驗費用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