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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吳宛亭律師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3000萬元之支票一紙,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