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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被 告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燕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