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宋雨津上列原告與被告澳商澳盛銀行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萬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