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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 告 夏仕明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