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 告 簡彩鳳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106年6月24日簽立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關係(含契約書附件一至附件十四及契約個別磋商條款)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契約之買賣價金即新臺幣(下同)9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