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 告 葉鈺山即潤山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汪佳蓉等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2,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