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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 告 樓慧卿被 告 王際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折讓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中主張㈠、被告自購買泰國房產後迄今已有1年6個月未給付折讓金共新臺幣(下同)45萬2,800元;㈡、約定每年要支付折讓金23萬5,200元,分為每月支付折讓金1萬9,600元,直到交屋後改為租金收入。是依第㈠項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萬2,800元,第㈡項主張依雙方約定之計算期間自西元2019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則上開期間為10年,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萬2,000元(計算式:23萬5,200元×10年=235萬2,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萬4,800元(計算式:45萬2,800元+235萬2,000元=280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給付折讓金等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