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 告 范振源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治葳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