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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 告 塞席爾商康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醫策經管教練諮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