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