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朱麗華
朱麗真被 告 朱家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676元【計算式:10元(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6萬600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份數)×2人+76萬1,838元×2人=273萬5,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