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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 告 大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訴訟代理人 凃承佑被 告 夏君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2面返還予原告,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財產權訴訟,惟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薛嘉珩法 官 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