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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 告 邱瑞安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木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