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陳濟娜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春梅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萬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