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91號原 告 李碩仁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陳寬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孝和(已歿)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而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未遵命補正者,即得駁回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8,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外,被告袁孝和已於民國109年8月2日死亡,請查報袁孝和之全體繼承人,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該繼承人及其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及繼承系統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須附繕本),以利訴訟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