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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03號原 告 李侑倩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拍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1,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拍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