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04號原 告 曾凱寧即艾絲精選珈啡坊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發間請求返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