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17號原 告 楊玲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61,865元及新臺幣145,975元,其中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29.15換算,為新臺幣1,803,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美元61,865元及新臺幣145,975元,經換算後合計為新臺幣1,949,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