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45號原 告 同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博賢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