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47號原 告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陳逸融律師被 告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英傑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萬7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