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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51號原 告 陞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千雅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8,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