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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79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被 告 邱鎮鴻

劉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