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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87號原 告 魏慧娟

魏惠君魏惠民

沈文凱沈文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被 告 魏惠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陳報其就訴訟標的所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440元(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