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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93號原 告 黃靖禕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獎學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獎學金等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