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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67號原 告 吳易蓉被 告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吳佳瑋

陳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因董事(長)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又因原告本件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形式上無從認定其因訴訟勝訴所得之客觀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辦理原告董事(長)之變更登記,與上開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應認其經濟上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有主從、依附及牽連關係,故就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即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