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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81號原 告 鄭雲娜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鈞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