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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06號原 告 天揚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季睦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德勝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TDF-8687牌照兩面、行照乙枚,及其所積欠之行政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9,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9,100元(計算式:4萬元+1萬9,100元=5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裁判日期: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