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18號原 告 羅照雄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複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遵堯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