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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23號原 告 李宇騏

邱名妤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主張彼等在「trade.bitpoint-tw.com」網站註冊申請會員帳戶(原告李宇騏、邱名妤之帳戶分別為「000-000000李宇騏」、「000-000000邱名妤」,下合稱系爭帳戶),透過系爭帳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及使用其他服務,而與被告成立契約關係;原告爰依被告預擬之使用條款(下稱系爭條款)第5項「帳戶管理」約定終止契約、關閉系爭帳戶後,聲明請求被告於上開網站系統回復後協助關閉系爭帳戶,並依系爭條款第8項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李宇騏、邱名妤系爭帳戶內所餘加密貨幣及新臺幣存款餘額各新臺幣(下同)4萬2,511元、27萬2,230元本息。就原告請求返還餘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1萬4,741元;至彼等於終止契約後,基於取回系爭帳戶餘額之目的而同時請求關閉帳戶(本院卷第21頁),二者經濟目的應屬相同,故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返還餘額部分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萬4,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