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36號原 告 蕭金一被 告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籃正被 告 吉祥全子公司(依起訴狀記載)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被 告 大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聖德科公司)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746地號、723地號、711地號、69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返還予其,其起訴利益乃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起訴時之市價。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於不公開卷)及地價資料,聖德科公司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範圍及系爭土地於109年之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5,351萬1,974元(計算式:635.26÷60000×56910×17萬5,963元+58.72×16萬9,000元+160.80÷90000×8674×19萬0,129元+160.80÷39×19萬0,129元+96.35÷3×16萬9,000元+759.14×16萬9,000元=2億5,781萬8,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萬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依限補繳,另請陳報被告「吉祥全子公司」之正確名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附表:
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 876 635.26 56910/60000 17萬5,963元 746 58.72 全部 16萬9,000元 723 160.80 8674/90000 19萬0,129元 723 160.80 1/39 19萬0,129元 711 96.35 1/3 16萬9,000元 697 759.14 全部 16萬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