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40號原 告 林宏義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