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41號原 告 黃鎮華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回復登記,註銷臺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管理人事」,因無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或地價資料可供調取,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