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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44號抗 告 人 唐惠諼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銘泉間因109年度補字第2844號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