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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84號原 告 吳韋聖

吳柏浩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仲介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