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 告 徐恒夫

徐王慧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朝暉上開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未據原告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