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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44號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訴訟代理人 鄭淑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綺等間請求清償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萬5,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