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70號原 告 林時文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玲等間請求協同申請退還贈與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